谷雨书苑第五十五期 七十年前的多党协商制宪 by 丁毅

April 17,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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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和地址:

2016年4月17日,周日下午4:00pm - 6:30pm
Room 255, The Dr. Martin Luther King, Jr. Library 150 E San Fernando St. San Jose, CA 9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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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毅,湾区工程师,利用业余时间研究宪政多年,读过数百本中英文参考书、上千篇论文,正在撰写关于中华民国宪法对中国大陆之意义的一部专著。

分享题目 七十年前的多党协商制宪

不管我们对台湾政治有怎样的看法,一个无可否认的事实就是台湾已经成为自由民主政体。那么,台湾自由民主的基础是什么呢?恰恰是1946年12月制定于南京、在台湾停止“戡乱”後全面施行的中华民国宪法。台湾历次修宪,从未改变中华民国宪法的人权保障条款,1946年制宪之水准可以从台湾社会自由民主的程度得到印证(反之,台湾目前的某些“民主乱象”恰恰拜宪法在台增修条文对政府组织的不当调整所赐)。

看到这里,朋友们或许对1946年中华民国制宪者肃然起敬。但是,历史充满了吊诡:投票通过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宪国民大会代表之大多数所心仪的,却是另一部具有“超级总统制”色彩、有利於一党独大政治体制的宪法草案。最後得以通过的宪法版本,来源于1946年年初在重庆召开、全国各个党派参与的政治协商会议所委托拟制的“政协宪草”,其执笔人张君劢是小党成员,在国共两个大党和其他小党之间寻求妥协、凝聚共识,并且以其研习欧美宪政三十余年的功力成就了这部水平极高的宪法草案,被誉为“宪法之父”。

“政协宪草”完稿于1946年4月,值此七十周年纪念之际,我们回顾中华民国宪法制定的艰难过程、分析其人权保障体系与政府权力分立制衡模式,目的在于为中国大陆未来宪政道路提供参照——制定宪法,在形式上和内容上有哪些根本原则需要遵循?在当前,甚至在可以预期的将来,以中国大陆民间和知识界的认识水准,是否有条件制定出一部高质量的宪法?反之,中国大陆要想实现民主宪政并且避免“民主乱象”,是否真的需要制定一部新宪法呢?我们如果了解了七十年前的多党协商制宪过程及其成果,对上述问题或许会有清晰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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